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初审意见的公示
2021年第01号
(公示期: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类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为保证审核的公正性,增加审核的透明度,现将初步审核意见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初步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可按川建审发〔2014〕460号文件(附件1)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诉申请材料,于2021年1月22日17时前完成网上申诉工作;逾期未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系统不再受理。咨询初审意见应带上受理通知单原件、企业法人授权书或者单位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原件。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否则,将视为无效举报。
本公示仅为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各行政许可申请人警惕不法人员假借许可审查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不详之处可按申请事项拨打相应电话咨询。
联系地址:乐至县南塔街道办通达路39号,县住建局三楼313室(建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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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1 月11日
